利用“司法确认”获取不法利益,长兴县法院发现猫腻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可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这成为许多矛盾纠纷快速化解的捷径,但是有人却想利用“司法确认”来获取自己的不法利益。长兴县法院近日在一起司法确认申请中发现了猫腻。
此前,刘某借给某公司30万元,因该公司没有还款,在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并一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受理申请后,该案承办人程法官仔细审查了书面材料,又对双方申请人制作了审查笔录,初步认为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为防止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她并没有迅速作出司法确认,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信息,全面搜索了关联案件。
一番搜索后,还真发现了问题。程法官发现,此前,刘某也有一笔30万元的借款,经另一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申请了司法确认。
同一个人,同样的一笔民间借贷金额,程法官马上提高了警惕,加大对案件的审查。此时,刘某才承认其中的猫腻:原来,之前刘某出借给同村人钱某30万元,钱某无力偿还,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钱某归还刘某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6万元,合计36万元,并司法确认。
到期后,钱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查钱某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悉,钱某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面临破产,公司的财产将被司法拍卖。
如果能参与公司拍卖财产的分配就好了,刘某于是和钱某合谋,将个人之间的债务转变成企业债务。为此,钱某以企业的名义出具一份借条,并加盖了企业公章,然后向另外一家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再申请法院司法确认,以便参与企业财产分配。
“这种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虚假诉讼。”程法官表示,相比于司法审判,人民调解更加侧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大多根据申请人陈述开展调解,对虚假陈述不易甄别。而适用速裁程序的司法确认一般由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形式审查加有限的实质审查后作出,所以就有人妄图把虚假诉讼的黑手伸向司法确认领域,想骗取法院的一纸裁定获取强制效力。
长兴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和钱某明知30万元借款已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司法确认后,仍以捏造的借条,再次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害法院正常诉讼活动,对两人分别训诫并分别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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