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不能松劲 防止风险外溢损害国民经济
当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虽总体可控,但隐患不容忽视,一些问题近年来相继暴露,个别机构甚至被利益输送掏空。
究其原因,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现实制约因素。以中小银行为例,从历史上看,它本身就是改革化险的参与者。20多年来,经过化解风险、更名转制、引资重组、转型发展,大量中小银行实现了“新生”,并逐渐成长为服务实体经济的生力军。但是,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并在后续的“跑马圈地”中日益累积,最终演变成新的现实制约——即专业人才缺乏、公司治理薄弱,这也是当前中小金融机构面临的两大共性问题。
例如,观察那些已处置的高风险金融机构,重要的风险点在于,主要高管人员多为非专业人士,长期存在“乱作为”问题,“看条子批贷款”等严重不合法不合规乱象一度盛行。这充分说明,作为特许经营机构,金融机构必须拥有专业尽职的高素质团队,以保证自身稳健运营。
再者,公司治理能力薄弱又为非专业人士的“乱作为”提供了可行空间。在一个完备的公司治理组织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主体,“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但倘若公司治理薄弱,大股东就有机会通过股权、关联交易,将金融机构异化为自己的提款机,在内部人的控制下,出现财务造假、股权代持、利益输送等问题。
受制于以上两大问题,具体落地业务往往走了样。例如,资产配置期限过长,流动性风险隐匿,容易进一步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信用风险上升,容易形成大量不良贷款。此前被高速增长所掩盖的问题可能陆续水落石出。因此,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不能松劲,务必防止风险外溢损害国民经济稳定与社会公共利益。
接下来,要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总体要求下,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统筹协调。一要精准拆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成因复杂,防范风险不能“千司一面”。二要抓早抓小,为了保障该目标的实现,要继续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弥补监管制度漏洞。
从长远发展看,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这是金融机构最关键、最根本的核心竞争力,也是行稳致远、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具体来看,要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推动完善股权结构、优化法人治理架构、强化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建立高效的决策与制约机制、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还要补齐中小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短板。目前,辽宁、山西等地的中小银行改革已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金融监管部门也在加快推动金融人才库建设。期待相关工作进一步落地、落实、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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