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储蓄卡被伪造后盗刷 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吗?
储蓄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额却“不翼而飞”,这损失只能自行承担吗?近日,杭州临平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判决银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前,陆女士收到一条“高速通知”的短信,内容显示“ETC失效,需要认证”,并附有认证链接。因陆女士办理ETC后未上过高速,也听说过ETC长时间不用会失效,于是信以为真,点开了链接,并按页面要求填写了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等信息。
之后,陆女士接连收到ATM机取款短信,自助取款4次,每次5000元,共2万元。
陆女士意识到自己的储蓄卡可能被伪造后盗刷了,于是多次致电银行客服,但均无法接通,陆女士随即驱车至银行网点,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了案涉储蓄卡永久挂失,同时打印了储蓄卡流水账单,账单显示盗刷的ATM机位于外省某县城。
事后,陆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认为银行未保证其发行的储蓄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且其网点的ATM机不具有识别伪储蓄卡的能力,导致陆女士储蓄卡被伪造后盗刷,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则认为,损失系陆女士轻信不明链接、操作不当所致,应由陆女士自行承担责任及后果,拒绝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陆女士在银行储蓄账户内资金发生变动当天,即至银行网点进行挂失处理,案涉4笔交易2万元系通过外省某县城ATM机操作,足以认定非陆女士本人操作,而系伪卡盗刷交易,银行未能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未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考虑到案涉4笔交易2万元系因陆女士泄露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后发生,陆女士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程度过错,故酌情认定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银行经审核后发放银行卡,应尽到保障持卡人安全使用银行卡的义务,即发卡行作为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不仅应确保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更应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利用伪卡盗刷储户存款的现象,及时修补技术漏洞。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信用卡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索赔。
此外,《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在日常生活中应警惕钓鱼网站、不安全链接和诈骗电话,避免因疏忽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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