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提高机票价格?去哪儿网同样机票贵800元 遭起诉以管辖权“打太极”
近年来,在线旅游逐渐受到人们的欢迎,在线旅游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携程、途牛、艺龙、同程等都是行业的佼佼者。但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诸多问题的出现,宣传不准确、限制服务项目退换和赔偿的获取、旅游过程中事故责任的认定等,都困扰着旅游平台的发展,也影响着消费者的判断。而中国第一个旅游搜索引擎——去哪儿网,作为吃在线旅游“螃蟹”的公司,近日也被起诉可能存在私自提高机票价格的情况。
10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去哪儿网的一件被投诉或涉及消费欺诈的案件裁定信息。原告王某、张某称:2018年8月21日,王某在手机APP去哪儿旅行为二人购买了机票,共计支付2652元。但2018年9月27日却发现同样的机票价格为1870元,这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属欺诈行为。二人提出退还772元差价并追加三倍赔偿的要求,却最后被法院以“被告趣拿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予移送”的理由一审裁定移送,并驳回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3日作出一审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苏0211民初2895号)显示,原告王某、张某要求:1、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立即退还机票差价款772元,并赔偿票价款的三倍计7356元,合计8128元;2、诉讼费由趣拿公司负担。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争议标的属其他标的,被告趣拿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维亚大厦****,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予移送。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在一审裁定下发之后,王某、张某二人并不满意,随后向高一级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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